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21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位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贵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国邦公司并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在工作中,原告为项目的施工垫付了工程款77600.68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所垫付的工程款77600.6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主张不属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的审理范畴,其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克刚

二0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