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3025号之一
原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16.5元,由原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