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民初616号
原告:讷河市众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同义镇新合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098459812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南街(中心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583802549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讷河市众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讷河市众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以本案已在其他案件中调整为由,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讷河市众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力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