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81民初2336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县景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中心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58380254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诉被告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捷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津捷公司给付***、***工程款1540,201元;二、**对上款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诉讼费由津捷建筑公司、**承担。实事与理由:***、***为亲属关系,津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为父子关系家族企业,2018年11月19日经双方协商,***、***挂靠借用津捷建筑公司施工资质为讷河市实验中学、第三中学建筑施工,双方签订了挂靠合同,津捷建筑公司缴纳管理费(劳保统筹等费用包含在内),津捷建筑公司为***、***代理记账代缴税费等有关事项,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也应津捷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将启动资金陆续打入**的个人账户。讷河市实验中学工程总造价2316,393.77元,讷河市第三中学总造价773,453.74元,两项工程合计造价10046,847.51元,该两项工程于2019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价款也都通过津捷建筑公司结算且陆续打入**账户,津捷建筑公司也经***、***同意陆续支付了他方部分款项,经***、***在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4月15日两次去津捷建筑公司处对账,津捷建筑公司向***、***提供了其账单(确认单),账面余额为305,508元,另存有***、******证金301,405.74元。***、***依据津捷建筑公司会计***向***、***出具的账单,***、***应向津捷建筑公司交付管理费为1,0046,847.51元×2%=200,936.95元,***、***对此无异议,但对以下支出不予认可,1.***、***下账关于税费一项税点为14%,税费金额为1,406,558.7元(1,0046,847.51×14%=1,406,558元)。经查2019年4月1日以后建筑业增值税基本税点为9%,加上其他税费项也不足1%,那么就按税率10%应缴费1,004,684.00元(1,0046,847.51×10%=1,004,684元),该项中津捷建筑公司已经代缴税费1,406,558元属实就由津捷建筑公司向***、***和法庭提交全部缴税凭证,一切以完税凭证为准,***、***不予认可14%的税点;2.津捷建筑公司私自单方增加支出班子费项目451,413.44元,该项目的增加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的是***、***向其交纳工程合同中金额2%的管理费(劳保统筹等费用包含在内)10,046,847.51×2%=200,936.95元,***、***对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支出200,936.95元认可,但对增加班子费不认可,如此这样属津捷公司合同违约重复收费;3.津捷公司单方增加审计材料费80,000元,***、***认为该项支出应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实际收费票据凭证为准,否则***、***不认可。综上,经***、***计算,截止到诉讼前经***、***计算津捷建筑公司提高税点和单方违约多列支***、***款项933,287.32元(401,873.88元+451,413.44元+80,000元),账面应付***、***账款606,913.74元(账面余额为305,508元+***证金301,405.74元)合计津捷公司尚欠***、***工程款1,540,201元。 津捷建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因***、***诉讼在借用津捷建筑公司建筑资质为《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讷河市第三中学新建教学楼辅助楼》项目建筑施工中有关经济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津捷公司为***、***代理记账代缴税费问题。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经协商,***、***借用津捷建筑公司建筑资质为讷河市实验学校、讷河市第三中学项目建筑施工。这两项工程是先后中标的,《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项目是2018年11月10日中标,2018年11月19日***、***以亲属***名义与津捷公司签定了《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协议》。讷河市三中新建教学楼辅助楼项目是2019年5月初中标、5月2日***、***委***建筑公司代签协议书,对建筑施工中有关税金及质量、审计等问题达成了协议。1.***、***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三至百分之十四将税金交给津捷公司完税是双方同意认可的。在签订《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项目协议时,因为是冬季不能施工,***、***与津捷建筑公司并未对税费等问题进行细化,只是原则上做出了说明。双方在签定《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协议》第一条规定:“乙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缴纳税金,甲方为一般纳税人”。在三中新建教学楼辅助楼项目中标前后,***、***与津捷建筑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在2019年5月2日一致同意此两项工程津捷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四将税金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时完税,并对工程材料购买时如何开具发票、成本发票单张的具体要求及如何完成税金等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决议,并由***、***委***公司签定了协议书。2.津捷建筑公司是按税点百分之十三给***、***返税的。津捷建筑公司一直按双方的协议正常运行。***、***每次购买建筑材料时所含的百分之十三的税金,津捷建筑公司都将税金退给***、***。***、***依据协议按百分之十三至百分之十四缴纳税金,津捷建筑公司就应按百分之十三退给***、***购买建筑材料税金,这就是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至于津捷建筑公司在完成税金的前提下如何完税、如何和税务部门沟通联系等过程,***、***无需知道。津捷公司不偷税漏税,不差税金,***、***无须过问。3.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四收取税金是合理合法的,众所周知,建筑业增值税的税金是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九,所得税按合同额核定增收,税点为百分之二,附加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城建土地税等税种计算后约为合同款百分之二,这样大约税点为百分之十三,为了保证税收完成经***、***同意加一个税点也是正常的,可以补充未完成的税金。***、***按百分之十税点计算税金是经不起推敲的。二、关于增加工程项目班子成员费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按照建筑法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必要要有配套且具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班子。每个项目班子要有项目经理、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取样员、造价员各一人。这些人组建一个项目班子后,住建局就已备案,并把其资格证书锁定,直到验收合格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经财政审核进行决算才能解锁。此项目班子成员在未解锁期间是不能在进入其他工地的,这些规定在***、***与津捷公司合作时就已交代清楚。津捷公司与***、***在《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协议》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如工程后期涉及审计或其他相关问题。乙方应积极处理,并承担其带来的后续问题与结果”。津捷公司在签协议时就已告知***、***很清楚,所谓“后续问题与结果”指的是工程延期及审计拖后应追加项目班子费用问题。而整个工程后期结尾至审计报告出具都是由借用资质单位负责办理的。讷河市三中项目是2020年12月2日才竣工验收,2020年12月24日才出具审计报告,距2019年8月24日应竣工相差16个月;实验学校工程是2021年5月2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距2019年6月30日竣工日期相差22.5个月。这期间项目班子成员进不了其他施工现场,这些人员是公司高薪聘用的,并要为他们上缴养老保险及支付职称证款等费用,这些人不能解锁,公司要另聘用其他项目班子成员施工。***、***在诉讼中谈到的缴2%的管理费,这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工程全部结束的费用,不包括工程延期及审计拖后追加的费用。因此,工程延期且因***、***原因项目班子成员不能解锁而影响津捷公司工程及经济损失的各项费用应由借用资质方支付。三、关于增加审计费用问题因实际施工人是***等外县来的,对我市审计部门人员不熟,所以在工程竣工后找不到合适人选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后经***、***请求委***建筑公司去审计部门联系其审计问题。按审计局要求,经***、***同意,津捷建筑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两个学校的预算、决算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讷河三中预决算报告费用为5.2万元,实验学校评预决算报告费用为2.8万元。然后将材料交审计局信息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出具了审核意见书。津捷建筑公司帮***、***解决了难题,费用自然由***、***支付。四、***、***建筑的工程目前仍有许多欠款欠账需要偿还,实验学校工程漏点多急需维修。***、***来讷河市施工举目无亲,为了使工程正常运转,曾利用津捷公司的人际关系赊欠建筑设备、建筑材料及工程款等至今未还:经法院判决案三起:1、2021年11月1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判***租赁***建筑设备(2021)黑0281民初3510号一案。此案应给付设备租金、设备丢失赔偿、违约金及支付***应为20余万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2、2022年2月28日,讷河市人民法院调解***中氟碳门(2022)黑0281民初283号一案,至今应给付违约金、门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约15万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3、2022年4月29日,法院调解(2022)黑0281民初1032号**塑钢窗案,应给付钢窗款、案件受理费、利息等约200,000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此三案至今应给付金额为550,000元至600,000元。(2)***外欠材料款及工资等款项:1.欠***暖气设备款50,000元。2.欠三工地中打井款6,000元。3.欠老莱苯板厂***16,000元。4.欠***打井款6,400元。5.欠架子工工资款12,000元。6.欠商店***钙塑板款9,000余元。此欠款约为100,000元。仍有一部分欠款欠账尚未统计在内。***在2019年5月20日向公司写了《***》,***涉及这两个工程经济往来全部由他处理,不受时间限制。这些欠账欠款都应由***承担偿还义务。(3)实验学校工程漏雨严重,找了***、***多次仍未解决,应用保修***。实验学校工程因质量问题导致顶盖漏水,学校多次打电话要求维修,而***、***置之不理,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对公司极度不满,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按协议应对***、***予以罚款。这些遗留的问题都应由***承担并负责偿还,***、***诉讼的账面余额300,000元根本不够清偿这些欠款欠账,***证金因工程质量问题待维修后才能计算(三中学生厕所漏水,***证金只有202,880.84元实验学校楼房顶盖漏雨暂不给付)。这些暂不能到位的资金能做为***、***的存款吗?综上所述,***、***在工程内外欠款尚未还清,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纰漏的情况下,不顾事实盲目诉讼,是严重违背当初协议的,并且实验学校的***证金在存在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给付的,请法院审理后驳回***、***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因***、***盲目诉讼应由***、***承担,并督促***、***尽快将所欠的工程欠账欠款还清,将学校工程的漏点尽快修好,然后再商议其他经济事项。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项目与我无关,只是用我的卡办理了相关业务,我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占用款项。 经审查明:***与***系合伙关系,2018年11月19日津捷建筑公司与***签订《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协议》约定同意由***为《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协议》项目施工,2019年5月2日***与津捷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津捷建筑公司同意将中标的《讷河市第三中学新建教学辅助楼项目》和《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项目》由乙方(***、***)施工。讷河市第三中学新建教学辅助楼施工项目于2020年12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施工项目于2019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2002年4月15日进行涉案工程款投入和支出项目核对账目确认,上面均有津捷建筑公司的会计***签字,2022年3月22日对账确认单上有津捷建筑公司法定代笔人***签字。双方核对后现账面余额305,508.28元,但***、***对该账面余额不认可,其二人认为津捷建筑公司多支出不合理费用包括税金401,873.88元、增加班子管理费用451,413.44元、审计费用80,000元、***证金301,405.74元,且主张上述款项共计1,540,201.06***建筑公司应返还给***、***。讷河市第三中学新建教学楼辅助楼项目缴纳***证金231913.61元,因水暖附属维修支出29,032.77元,目前返还给津捷建筑公司202,880.84元。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项目缴纳***证金69,491.81元,由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没有修复,暂未退还***证金。 以上事实,有***、***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津捷公司营业手续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与津捷公司签订的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协议1份、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15日对账单2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海关总署发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公告书1份、电话录音光盘1份、竣工工程验收报告1份、银行转账单10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6张,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清单4张,后附实际收据内容2张;有津捷公司出示的津捷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各1份、***与津捷建筑公司签订的《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协议》1份、***与津捷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讷河市第三中学新建教学辅助楼项目)1份,津捷建筑公司与讷河市三中和讷河市实验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1份、津捷公司给***返增值税明细表一份(附***交给津捷公司的***购买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62张)、讷河市第三中学《新建教学辅助楼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份、《实验学校辅助用房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份、预决算报告收据2张。讷河市审计信息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评审的建议书1份(第三中学)。讷河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算审核意见表1份(实验学校)。讷河三中工程项目班子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实验学校工程项目班子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讷河三中项目班子缴社保养老保险复印件、实验学校项目班子交社会养老保险复印件、讷河三中项目班子成员因工程审计拖后缴社会养老保险及给付职称证书款损失明细表、实验学校项目班子成员因工程审计拖后缴社会养老保险及给付职称证书款损失明细表、判决书3份、调解书3份(***、**、**)、***所欠讷河三中、实验学校工程建筑材料款、工资及工程款明细表1份、***签订的关于偿还工程内外往来的***1份、讷河市三中新建教学楼辅助楼项目工程尾款付款情况说明及讷河市实验学校扩建辅助用房项目情况说明、讷河市实验学校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津捷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的协议内容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双方应遵守约定的协议款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一、关于税费金额问题。2019年5月2日***与津捷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中标的《讷河市第三中学新建教学辅助楼项目》和《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项目》由乙方施工……双方协议按以下各款执行:一、甲方为一般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乙方要按工程总造价的14%将税金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时完税。……”以上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对工程总造价税金比例的约定,即***、***需要给***建筑公司税金比例,而不是对税率的约定,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履行约定内容,故***、***诉讼请求主张的按税率10%应缴费1,004,684.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增加班子成员费用问题。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讷河市第三中学新建教学辅助楼项目》、《讷河市实验学校辅助用房项目》总金额2%的管理费,乙方自负盈亏,盈利归己,亏损自负;必须按约定完成工期,如不能按时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延期竣工和验收要要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涉案项目的管理费用包括班子组建管理的费用,参照验收报告,实际涉案工程讷河市第三中学施工项目和讷河市实验学校施工项目均存在延期竣工,未按照规定工期竣工,在逾期期间的损失费用应由***、***承担。津捷建筑公司为证明其实际增加的班子成员费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该组证据均是由自己公司单独整理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明细材料等,并未提供第三方收据或者发票等证据材料,故津捷建筑公司的主张增加班子成员费451,413.44元,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审计材料费80,000元问题。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工程后期如需审计或财政审核,乙方要积极办理,费用自负,并承担和解决后续问题的处理与结果。”从上述约定内容看,***、***应承担审计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津捷建筑公司主张的审计材料费80,000元,应提供审计相关费用的票据等证据来证明因审计产生的合理费用。津捷建筑公司未提交上述证据等材料,故本院对津捷建筑公司主张的审计材料费80,000元不予支持 四、关于***证金是否返还给***、***的争议问题。因双方属于挂靠关系,应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涉案施工项目尚有***证金301,405.74元。津捷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讷河市三中新建教学楼辅助楼项目工程尾款付款情况说明,能够证明涉案讷河市三中新建教学楼辅助楼项目因水暖附属维修支出29,032.77元,已返还202,880.84元。讷河市实验学校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该项目***证金69,491.81元因质量问题讷河市实验学校尚未退还。所押的***证金69,491.81元是否返还情况相关的证据,故津捷建筑公司应给付***、***已返还的***证金202,880.84元。 五、关于**是否承担本案的连带给付责任问题。经查**未参与涉案项目建设等工作,仅通过**个人名下银行账号进行工程资金往来流水转账,并且未占用涉案工程资金,***、***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共计1,039,802.56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0.91元,由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79.11元,由***、***负担2,2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