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1636号
申请人: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卫东街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Y1GL9A。
经营者:***,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
被执行人: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中心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583802549D。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28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281执16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