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执行人: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东南街(中心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583802549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原告**诉被告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281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281执8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