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81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二委**组。
被执行人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南街(中心大街3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583802549D(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懂事。
关于***与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黑0281民初3301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由于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未到期,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6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梅广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