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鑫新顺空心砖厂与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281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鑫新顺空心砖厂,住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
被执行人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讷河市鑫新顺空心砖厂与讷河市津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执102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