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2321647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9400元;二、被执行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M×××**号本田牌小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K×××**号海马牌小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依法委托查封,但均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除上述查控事实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6.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书面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知其可在同年9月30日前申请“执行无忧”悬赏执行保险、申请将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及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届期,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也未申请投保“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和申请将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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