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31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2321647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3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