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3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琴,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2321647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执行***与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3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