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31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琴,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2321647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019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05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6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泰州润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权利,双方结清案涉纠纷。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还款,但扣除已履行的部分。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查控措施(限制高消费、银行存款等)。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31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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