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2民初46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址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会宁县大沟镇政府,住所地会宁县大沟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9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2,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与被告会宁县交通运输局、会宁县大沟镇政府、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承诺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