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会宁县交通运输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2民初465号 原告:马理政,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8日,农民,住址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会宁县大沟镇政府,住所地会宁县大沟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曹**强,该镇镇长。 被告: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5日,住甘肃省。 原告马理政与被告会宁县交通运输局、会宁县大沟镇政府、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承诺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理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理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马理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