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2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422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7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3元、执行费3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000元。2023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0422执5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