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548-1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申请人:甘肃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龙门镇三十里铺后崖头社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26号院1号楼1至24层01-2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735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聚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35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班 地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