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783号 原告: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35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21-5(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揽工程款175,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5,2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时的市场报价利率最低3.7%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1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共计49日,利息为1,305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款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上海市经营广告制品、霓虹灯制品制作、***化工程等项目,2021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加工定制合同》(合同号:XD-2021-XCBZ-12),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滨***广场大商业项目的霓虹灯制作安装,合同总金额为33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对上述项目霓虹灯的制作和安装,截至目前被告已经支付160,800元,尚欠175,2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现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案涉争议的合同为双方于2020年12月2日就滨***广场大商业项目雕刻工艺品工程签署的《加工定制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凡有关合同或执行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任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至2022年,被告所披露的年度报告、《办公室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文件中清楚载明,原告公司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座XX楼。第二,2023年3月10日,被告与山西XX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已根据(2023)沪0151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书》移送至虹口区人民法院。第三,根据法发[1992]22号《民诉法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公司地址为中国上海虹口区XX路XX号XX座XX楼。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2022年2月21日,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制合同》第九条约定,凡有关合同或执行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中的甲方即被告现代公司,在《加工定制合同》合同附件首部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座XX楼,双方对管辖法院的预期应以合同披露地址为准,加之双方在《加工定制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另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的租赁地址也是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座XX楼,且查明被告年报企业通信地址也为该地址。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