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51财保301号
申请人:上海龙杞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D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21-5(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龙杞标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5,355.48元或其他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由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5,355.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3,646元,由申请人上海龙杞标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