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8513号
原告:河北鑫年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文安经济开发区大叩皂村。
法定代表人:杨彬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3栋121-5(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九龙路292号1栋一层k区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12号(北楼)云投小镇三楼C-0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C栋3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10号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北鑫年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鑫年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现代公司)、上***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文兑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鑫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鑫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河南文兑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鑫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河南文兑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连带支付河北鑫年公司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河南文兑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5日,河北鑫年公司经背书转让获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2701********************116726),票据金额500000元,上述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9日。河北鑫年公司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遭拒。现河北鑫年公司为持票人,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河南文兑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分别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河北鑫年公司向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河南文兑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连带支付500000元及利息。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上***广告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鑫***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河北鑫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脑操作录屏、买卖合同、出库单。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河南文兑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0日,河北鑫年公司(供方)与北京鑫***鑫公司(需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河北鑫年公司向北京鑫***鑫公司供应聚氯乙烯,合同总金额为502860元。买卖合同还对交货地点、运输约定、包装、品质要求、提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付款方式约定为电汇、承兑汇票。
2022年1月29日,河北鑫年公司向北京鑫***鑫公司交付了上述货物。2022年2月25日,北京鑫***鑫公司作为背书人向河北鑫年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2701********************116726,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出票日期为20210309,汇票到期日为20220309。出票人、承兑人为贵阳恒大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现代公司,承兑信息处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0309。
2021年4月30日,上海现代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上***公司。同日,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山西圣沃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圣沃商贸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河南文兑公司,河南文兑公司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润汇宁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河南驰如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1月24日,河南驰如贸易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廊坊紫心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廊坊紫心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北京鑫***鑫公司,同日,北京鑫***鑫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河北鑫年公司。
2022年3月15日,河北鑫年公司提示付款被拒,汇票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2022年10月28日,河南文兑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22年11月10日,河北鑫年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文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实施的票据行为发生合法有效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涉案票据在提示付款时,背书、承兑、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属于合法有效票据。河北鑫年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依法背书受让取得涉案票据,享有相应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承兑付款,贵阳恒大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系该票据的背书人,故对于河北鑫年公司要求以上四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对于河北鑫年公司要求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则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河北鑫年公司撤回对河南文兑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上海现代公司、上***公司、深圳润汇宁公司、北京鑫***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上***广告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鑫***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鑫年线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号码为2302701********************11672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00000元;
二、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上***广告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鑫***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鑫年线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上***广告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鑫***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上海现代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上***广告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鑫***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