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53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梅龙湖路56号1302室-10。
法定代表人朱其为。
被执行人项**,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苍南县。
被执行人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家堡路25-2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元、律师费5000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475元,诉讼费40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项**名下账户存款16863.21元,扣除诉讼费4085元,执行费4475元,罚款1000元,余款7303.21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0年3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303.2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项**等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项**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项**、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53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