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明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130033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臧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源,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346355909X,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国清,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142722930T,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翟秀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明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兰
审 判 员 滕建平
审 判 员 朱晴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戈
书 记 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