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保178号
申请人: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安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DDBX5G。
法定代表人:宋连伟。
被申请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346355909X。
法定代表人:郑国清。
被申请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黄河路**信用代码91320803142722930T。
法定代表人:郑国清。
申请人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