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764号
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07562。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0197Y。
负责人:李宗海,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琴,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珍珠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21885275。
负责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黄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142722930T。
法定代表人:翟秀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