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5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恒亮,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翟秀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朱国飞,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无锡监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国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明
审 判 员 邹艳萍
审 判 员 庞海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虹燕
书 记 员 李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