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

内蒙古双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6民初2808号

原告:内蒙古双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内蒙古双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达五支路**。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经理。

原告内蒙古双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双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