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6637号
原告: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国润商务大厦A202。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总经理。
被告: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达五支路**
法定代表人:严仍景,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原告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