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2397号之一
原告:**要,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节,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告:何哲娥,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省尹,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208号东城万达广场B区*幢办公楼办公***号****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588725R。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省尹,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
第三人:徐雅兰,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节,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要诉被告***、何哲娥、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雅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虎门港通盈仓储项目工程是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工程,该工程并未承包给原告施工,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也未许诺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本案与虎门港通盈仓储项目工程有任何关系,因此本案并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是债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案涉款项是支付东莞市虎门港通盈仓储项目工程的保证金,但原告初步提交的证据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仅显示向被告宋钢要、何哲娥付款,没有证据显示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原告也确认没有证据证明与四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四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东城区,被告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援引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旭
人民陪审员  陈胜光
人民陪审员  马巧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思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