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208号东城万达广场B区6幢办公楼办公301号302号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588725R。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省尹,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教育路大岭山中学对面雅舍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6512838U。
负责人:张银河。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坂西区17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173585871。
法定代表人:张毅芳。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4865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1月4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进度款5500000元,逾期利息812500元,利息814000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迟延履行利息12512.5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律师费904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2430元、本案执行费63709元,合计7325551.5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3500××××6691_1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冻结在中国银行泉州鲤城支行4130××××7034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冻结在中信银行福州台江支行8111××××9929_000001账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车站支行2176××××3103账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冻结在交通银行三亚大东海支行4626××××5236账号(轮候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二)本院依法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2010××××3187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三)本院依法扣划上述账号存款共241293.25元,扣除执行费3519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237774.25元。另外,本院在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另案中,扣除了执行款2615.25元,直接受偿给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闽C6××××号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暂不予处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五)除此之外,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确认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申请执行人共受偿了243908.5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义权
审判员 杨晋广
审判员 陈天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宋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