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362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统称为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天8座C梯80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8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省尹,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75。
被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56。
被告:***,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55。
被告(反诉原告,下统称为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99。
法定代表人:许歆,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千明,广东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梓豪,广东莞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万达广场B区6幢办公楼办公301号、302号、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25R。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省尹,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予以合并审理。后原告***、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8541.9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8636元,由被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邝中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