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046号原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宁,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湖北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金海国际广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2833939X6。法定代表人:徐应玲,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湖北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该案应当移送至约定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因平顶山市卫东区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场内道路工程与被告发生纠纷,诉请湖北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翔宇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宋元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