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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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215执恢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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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576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7163343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康信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037415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长江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836851006。
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036327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仙山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255586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与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1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706887.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案尚未执行3706887.2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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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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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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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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