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1858号
申请人:莱西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85MB233061XM,住所地莱西市长岛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青岛***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2555862T,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福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与被执行人青岛***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青岛***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执行立案前已履行完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