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李沧区昌顺建筑机具租赁站、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李沧区昌顺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3MA3EAOKT41。
经营者:王崇伟。
被执行人: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东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7138H。
法定代表人:张臻武,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李沧区昌顺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3民终4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鲁0213民终4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