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76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臻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