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臻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1983.4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472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