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4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赵伟,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6楼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2734301B。
法定代表人:杨洋。
被告:曲靖市德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金牛社区水寨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0085196R。
法定代表人:张锡平。
原告***与被告云南正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德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雄采
人民陪审员 仝品正
人民陪审员 王家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治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