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3366号
原告:内蒙古**艺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盛大阳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龙,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审理原告内蒙古**艺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大阳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艺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 宇
人民陪审员 孟丽群
人民陪审员 云耀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