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8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弘***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秀梅,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的***申请执行内蒙古弘林艺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执行一部分案款,剩余案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苏和
审判员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