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腾飞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腾飞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566940448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朝阳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齐小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腾飞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J7N83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葛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社扣,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腾飞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674号驳回其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