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8民初313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齐小军。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其工程款的义务,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