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25执394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无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无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225民初9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西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无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225执394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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