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928执6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8584920.8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66655.00元,执行费8598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按(2020)陕0928民初276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高新
书记员  罗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