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21)陕0928执961号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345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缴纳执行标的款83456元、案件受理费2614元、执行费1139.8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8执9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