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华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富浪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北云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富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北云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在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创景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联四段家圈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华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富浪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北云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创景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华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牛 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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