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855号
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村XX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5元,减半收取3368元由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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