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某某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855号 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村XX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5元,减半收取3368元由原告安康市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