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4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汇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原农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奇声律所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总部经济与科技金融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所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天汇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终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天汇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天汇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天汇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