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鑫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8执保445号 安康市鑫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康市鑫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928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23年7月13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607067109200015883账户上的资金,以128499.5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措施,于2023年7月14日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旬阳市支行2607067109200015883账户上的资金以128499.56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民事裁定书要求保全的内容已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28执保445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7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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