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555号
榆林市榆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二、扣划被申请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账户中的150万元至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中国工商银行榆林西人民支行帐号中(账号。本院依法受理。
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一、扣划被申请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150万元至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中国工商银行榆林西人民支行帐号中。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以及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555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3年3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