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324民初1929号
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卢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长乐路银鑫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勤俭,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洋公司)与被告陕西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秦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东大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韩宽强,被告秦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大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67444元及利息损失70785元,合计238229元;2020年8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年息15%的标准支付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2018年10月25日签订两份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双方约定不同类型混凝土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结算,被告下欠货款167444元。另外,按照合同约定,货款应于2016年12月及2019年1月底前付清,所以原告还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利息损失70785元,以及2020年8月3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的损失。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购销合同》两份、还款承诺书两份、销售明细表等。
被告秦阳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秦阳公司辩称:斜上村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下欠货款68190元正确;只要东大洋开税票,立即支付下欠货款。田园农庄项目账务没有算清楚,下欠的99254元,是原告和被告业务员之间结算的并要求业务员签的字;账目核对清,下欠款也就付清了。
被告秦阳公司未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原告东大洋公司与被告秦阳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砼)购销合同》,由原告东大洋公司向被告秦阳公司“杨凌田园农庄二期项目M-01地块1-5号楼”工程供应混凝土。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每月最后一天为对账结算日,双方凭签证的交货单,核对各种等级的混凝土供应数量并依据本合同第二项所列的单价结算货款金额,双方核对无误后在混凝土结算单签字或者盖章;遇有不能盖章的,由结算人签字效力同样及于需方,需方予以认可。付款方式月结80%,工程主体封顶后三个月付清所剩商砼款。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供方有权停止供货,且需方每逾期付款一天,需方须按逾期货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直到货款结清;混凝土供应期限内由于需方未订货、工程施工停工、需方拖欠货款等非供方原因造成供方混凝土停供的,需方应在供方最后一次送货之日起15天内向供方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东大洋公司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9月1日,分次向被告秦阳公司供货。2016年10月3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秦阳公司应付原告东大洋公司货款449212.5元,已付349958.5元;被告秦阳公司下欠“田园农庄二期项目M-01地块1-5号楼”工程货款99254元。2020年5月25日,被告秦阳公司“田园农庄二期项目M-01地块1-5号楼”工程项目负责人彭某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此后,被告秦阳公司均未按承诺书履行
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东大洋公司与被告秦阳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砼)购销合同》,由原告东大洋公司向被告秦阳公司“斜上村生产道路”工程供应混凝土。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先预付混凝土总量的一半金额,余款完工后一个月付清;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供方有权停止供货,且需方每逾期付款一天,需方须按逾期货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直到货款结清;混凝土供应期限内由于需方未订货、工程施工停工、需方拖欠货款等非供方原因造成供方混凝土停供的,需方应在供方最后一次送货之日起15天内向供方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东大洋公司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20日,分次向被告秦阳公司供货。2018年12月27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秦阳公司下欠“斜上村生产道路”工程货款68190元,至今未付。2020年5月22日,被告秦阳公司“斜上村生产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周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此后,被告秦阳公司均未按承诺书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东大洋公司与被告秦阳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砼)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秦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东大洋公司请求支付价款1674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两份合同约定的不一样,一个是按逾期价款的日千分之三计算,一个是按逾期价款的日万分之六计算,原告东大洋公司认为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过高,主动要求统一按照年息15%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东大洋要求公司两份合同下欠价款的违约金,田园农庄项目至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计算为54590元;斜上村项目至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计算止,计算为16195元,属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涉。被告秦阳公司庭审中要求原告开具税务票据后再付款,但合同对此并没有明确约定;业务员的行为代表的是公司,故被告该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7444元及违约金70785元,合计238229元;2020年8月31日起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年息15%的标准支付至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陕西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转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牧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