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8民初986号
原告:陕西化建富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MA6YE3FC7G。
法定代表人:王国库。
被告:陕西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59。
法定代表人:刘重阳。
本院在审理陕西化建富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化建富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化建富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化建富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6380元,由原告陕西化建富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亮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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